2012年初級經濟基礎輔導:勞動合同的解除(5)


四、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經濟補償$lesson$
(一)經濟補償的概念
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是指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勞動者無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而依法應給予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也稱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與違約金、賠償金的區別(理解即可)。
1、適用條件不同。
(1)經濟補償金是法定的,違約金則是約定的,而賠償金則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由于自己的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害時所應承擔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2)勞動合同法禁止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服務期和競業禁止之外的其他事項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責任。
2、性質不同。經濟補償金不以過錯為條件,沒有懲罰性;而違約金和和賠償金均以過錯為構成要件,具有懲罰性和賠償性。
3、支付主體不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主體只能是用人單位,而違約金的支付只能是勞動者,賠償金的支付主體可能是用人單位,也可能是勞動者。
(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9種)
1、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符合隨時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規定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符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規定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符合可裁減人員規定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
7、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終止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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