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級經濟基礎輔導:勞動合同的解除(1)


一、勞動合同解除$lesson$
勞動合同解除分為協商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情況。
(一)協商解除
1、協商解除,又稱意定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雙方當事人因某種原因,在完全自愿的基礎上協商一致,合意解除勞動合同,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
2、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必須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3、由勞動者主動辭職而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又可分為用人單位的單方解除和勞動者的單方解除。
1、勞動者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提前通知(無補償) |
①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②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提示:如果勞動者沒有履行通知程序,則屬于違法解除,如果因此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對用人單位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 |
(2)可隨時通知(有補償) |
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②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③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④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⑤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⑥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⑦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
(3)不需事先告知(有補償) |
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②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
【例題】甲2008年1月與單位簽訂了5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為3個月。2009年2月27日,甲在查詢社保繳納記錄時,發現單位未繳納試用期(2008年1月~3月)的社保費。根據合同上的有關約定,2009年3月28日甲向單位提出補交社保費的要求,遭到拒絕。于是甲向單位寄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同時,準備申請仲裁,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以及補交社保費。請問甲的要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解析:用人單位給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是法定的義務。只要建立了勞動關系就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試用期同樣屬于勞動關系的存續期間,因此,用人單位也應當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保費。該單位對甲要求補交社保費的要求予以拒絕,甲有權隨時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且得到經濟補償和補交社保費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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