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初級經濟法》預習:經濟法概念(9)


(五)、仲裁裁決 $lesson$
1、《仲裁法》規定,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2、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員或者1名仲裁員組成。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3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當事人約定由1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庭組成后,仲裁委員會應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3、仲裁應當開庭進行。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4、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提示: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5、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法院應當執行。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法院”管轄。
【案例】甲、乙公司因租賃合同發生糾紛,甲向某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乙向法院提起訴訟。據了解,甲、乙沒有簽訂仲裁協議。分析甲、乙公司解決糾紛的途徑是什么,仲裁委員會和法院對甲、乙的請求各會作出什么樣的處理?
【解析】由于甲、乙之間沒有簽訂仲裁協議,故不能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只能通過民事訴訟方式解決爭議。對甲公司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對乙公司的起訴。法院應予受理。
【例題1】仲裁裁決作出以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003年)
答案:√
【例題2】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度。( )(2000年)
答案:√
【例題3】下列各項中,符合我國《仲裁法》規定的有( )。(2000年)
A、仲裁實行自愿原則
B、仲裁一律公開進行
C、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D、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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