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初級經濟法》預習:經濟法概念(1)
第一節 法和經濟法的概念
一、法本質與特征
1、法的本質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統治階級意志的規范體系。法的本質: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
2、法的特征
(1)法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社會規范;
(2)法憑借國家強制力的保證而獲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3)法是確定人們在社會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范;
(4)法是明確而普遍適用的規范。
【例題1】下列關于法的本質與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2008)
A、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規范
B、法是全社會成員共同意志的體現
C、法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
D、法憑借國家強制力的保證獲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答案:B
【例題2】下列表述中,反映了法的本質的是( )。
A、法是統治階級國家意志的體現
B、法是國家指定或認可的規范
C、法憑借國家強制力而獲得遵行
D、法是明確而普遍適用的規范
答案:A
二、法的形式和分類
1、法的形式。我國法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形式:
(1)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我國現行憲法是1982年憲法,至盡經過4次修改(1988、1993、1999、2004年);
(2)法律(法律效力僅次于憲法)
①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
②其他法律: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
(3)行政法規(次于憲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規):國務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規: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5)自治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6)特別行政區法律;
(7)行政規章
①部門規章:國務院所屬部委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②地方政府規章: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8)國際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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