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級會計實務》輔導講義:收入(17)
第四節 建造合同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一、建造合同的類型
建造合同,是指為建造一項資產或者在設計、技術、功能、最終用途等方面密切相關的資產而訂立的合同。其中,所建造的資產主要包括房屋、道路、橋梁、水壩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飛機、大型機械設備等。
建造合同分為兩類:一類是固定造價合同;另一類是成本加成合同。
二、建造合同收入和成本的內容
(一)建造合同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包括合同中規定的初始收入和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需要指出的是,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不構成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已在合同中商定的合同總金額(即初始收入)。建造承包商不能隨意確認這部分收入,只有在符合規定條件時才能構成合同總收入。
【例22】某建造承包商與一客戶簽訂了一份金額為1 000萬元的建造合同,建造一座電站。合同規定的建設期為1998年12月1日至2000年12月1日。同時,合同還規定,發電機由客戶采購,于2000年9月1日前交付建造承包商安裝。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客戶并未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將發電機交付承包商。根據雙方談判的情況,客戶同意向建造承包商支付延誤工期款80萬元(索賠收入)。
本例是索賠款形成收入的情形。根據索賠款形成收入的確認條件,建造承包商可以在2000年將因索賠而增加的收入80萬元確認為合同收入的組成部分,即2000年該項建造合同的總收入應為1 080萬元。但是,假如客戶只同意支付延誤工期款40萬元,則只能將40萬元計入該項合同總收入,即2000年該項建造合同總收入為1 040萬元。假如客戶不同意支付任何延誤工期款,則不能將80萬元計入合同總收入。
(二)建造合同成本
1.建造合同成本包括從合同簽訂開始至合同完成止所發生的、與執行合同有關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2.直接費用是指為完成合同所發生的、可以直接計入合同成本核算對象的各項費用支出。直接費用包括四項費用:耗用的人工費用、耗用的材料費用、耗用的機械使用費和其他直接費用。
3. 間接費用是企業下屬的施工單位或生產單位為組織生產和管理施工生產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包括臨時設施攤銷費用和施工、生產單位管理人員薪酬、固定資產折舊費及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水電費、辦公費、差旅費、財產保險費、工程保修費、排污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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