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級經濟法》預習:公司法律制度(3)
(四)關聯交易的限制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解釋1】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或者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解釋2】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解釋3】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解釋4】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
【解釋5】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能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五)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效力
1、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2、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例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發生的下列事項中,屬于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有( )。
A、股東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的
B、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
C、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違反法律的
D、股東會的會議表決方式違反公司章程的
答案:BCD
解析: (1)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肯定無效;(2)決議“內容” 違反“公司章程”的,可以撤銷,也可以不撤銷。(2)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可以撤銷,也可以不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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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會計職稱考試網絡輔導招生簡章 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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