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中級經濟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17)


四、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事由
(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
(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例題1】根據新頒布的《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屬于合伙企業應當解散的情形是( )。(2007年)
A、合伙人因決策失誤給合伙企業造成重大損失
B、合伙人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C、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
D、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無法實現
答案:A
【例題2】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合伙企業應當解散的情形有( )。 (2008年)
A、合伙人因決策失誤合伙企業造成重大損失
B、合伙企業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C、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已有2個月低于法定人數
D、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無法實現
答案:BCD
解析:根據規定: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所以本題答案為BCD.
2、清算人
(1)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2)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提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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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會計職稱考試網絡輔導招生簡章 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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