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中級經濟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12)


(十)退伙
1、協議退伙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②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④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2、通知退伙
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三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3、當然退伙
①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③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④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解釋1: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解釋2: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4、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③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④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退伙情形歸類總結
自愿退伙 |
法定退伙 |
||
協議退伙 |
通知退伙 |
當然退伙 |
除名 |
合伙協議約定了合伙期限 |
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 |
(1)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4)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強制執行。 |
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2)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3)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
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1)未履行出資義務;(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3)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4)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
【例題1】根據新頒布《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符合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當然退伙情形的是( )。(2007年)
A、合伙人喪失償債能力
B、合伙人被宣告破產
C、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D、合伙人未履行出資義務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當然退伙。選項D是屬于除名的情形。
【例題2】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普通合伙企業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一定期間通知其他合伙人。該期間的是( )。
A、10日 B、15日
C、30日 D、60日
答案:C
【例題3】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發生的下列情形中,當然退伙的有( )。(2005年)
A、合伙人未履行出資義務
B、合伙人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C、合伙人故意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D、合伙人被依法宣告死亡
答案:BD
解析:選項AC屬于應當“除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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