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級經濟法》:企業破產法律制度(22)


第四節 債務人財產
債務人財產,是指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
一、撤銷權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1)無償轉讓財產的;
(2)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3)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5)放棄債權的。
2、撤銷權的行使
(1)必須由管理人行使撤銷權,其他任何人不能行使這一權利。
(2)可撤銷的行為必須發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超過1年的,債務人即使發生上述行為,也不屬于可撤銷的行為。
二、個別清償的撤銷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三、債務人的無效行為
(1)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該行為自實施之日起就沒有法律效力,如果據此取得財產,管理人有權予以追回。
(2)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該行為自實施之日起就沒有法律效力,如果據此取得財產,管理人有權予以追回。
【例題1】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下列涉及債務人財產的行為中,屬于破產管理人有權請示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有( ) (2008年)
A、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
B、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行為
C、債務人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行為
D、債務人為逃避債務隱匿財產的行為
答案:ABC
解析: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無償轉讓財產的;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放棄債權的。選項D是屬于無效行為,而非可撤銷行為,因此不選。
【例題2】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0日受理債務人甲企業的破產申請,甲企業的下列行為中,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有( )。
A、甲企業于2007年3月1目對應于2007年l0月1日到期的債務提前予以清償
B、甲企業于2005年2月1日向乙企業無償轉讓10萬元的機器設備
C、甲企業于2006年9月1日與其債務人丙企業簽訂協議,放棄其15萬元債權
D、甲企業于2007年2月10日將價值25萬元的車輛作價8萬元轉讓給丁企業
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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