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級經濟法》:企業破產法律制度(21)
更新時間:2010-07-27 09: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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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人的職責
1、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2、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3、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4、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5、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6、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7、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例題】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屬于破產管理人的職責的是( )。 (2008年)
A、接管債務人的賬簿等資料
B、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
C、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
D、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后,決定繼續債務人的營業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破產管理人的職責。根據規定,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管理人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因此選項D不屬于管理人的職責。
三、管理人職責的限制
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管理人實施下列行為時,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
(1)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的轉讓;
(3)采礦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的轉讓;
(4)全部庫存或者營業的轉讓;
(5)借款;
(6)設定財產擔保;
(7)債權和有價證券的轉讓;
(8)履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完畢的合同;
(9)放棄權利;
(10)擔保物的取回。
【例題】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管理人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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