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級經濟法》:企業破產法律制度(17)
更新時間:2010-07-21 09: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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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和解協議無強制執行效力,如債務人不履行協議,債權人不能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只能請求人民法院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宣告其破產。
【例題1】下列有關和解協議效力的表述中,不符合新頒布的《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是( )。(2007年)
A、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對債務人有約束力
B、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對全體和解債權人有約束力
C、和解協議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無效
D、債務人不履行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和解協議的效力。根據相關規定,和解協議無強制執行的效力,如債務人不履行協議,債權人不能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只能請求人民法院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宣告其破產。
【例題2】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
答案:×
四、和解協議的終止
1、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經和解債權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2、人民法院裁定終止和解協議執行的,和解債權人在和解協議中作出的債權調整的承諾失去效力,但債務人方面為和解協議的執行提供的擔保繼續有效。和解債權人因執行和解協議所受的清償仍然有效,和解債權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上述債權人只有在其他債權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償達到同一比例時,才能繼續接受破產分配。
3、按照和解協議減免的債務,自和解協議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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