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級經濟法》:企業破產法律制度(5)
第三節 破產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產生和組成
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更換,管理人辭去職務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
2、管理人的報酬(屬于破產費用)由人民法院確定。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的報酬有異議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調整。
3、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
4、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解釋:刑事處罰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不包括刑事拘留。
(2)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
(3)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例題1】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下列機構或人員中,可以擔任破產管理人的有( )。 (2008年)
A、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
B、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
C、因貪污罪而受過刑事處罰的人
D、破產企業的債權人
答案:AB
解析:根據的規定: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包括破產企業的債權人、破產企業的管理人員、破產企業的投資人等);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例題2】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不能擔任管理人的是( )。
A、與債務人有未了結的債權債務關系
B、因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C、現在擔任債務人的財務總監
D、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
答案:ACD
解析:《企業破產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2)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3)與本案有利害關系;(4)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AC項屬于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本題正確答案應選ACD。
二、管理人的職責
1、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2、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3、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4、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5、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6、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7、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例題】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屬于破產管理人的職責的是( )。 (2008年)
A、接管債務人的賬簿等資料
B、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
C、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
D、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后,決定繼續債務人的營業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破產管理人的職責。根據規定,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管理人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因此選項D不屬于管理人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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