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級經濟法》:票據法律制度(22)


綜合題演練
1、(2008年考題)2006年8月20日,A公司向B公司簽發了一張金額為10萬元的商業匯票,該匯票載明出票后1個月內付款。C公司為付款人,D公司在匯票上簽章作了保證,但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
B公司取得匯票后背書轉讓給E公司,E公司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F公司,F公司于當年9月12日向C公司提示承兌,C公司以其所欠A公司債務只有8萬元為由拒絕承兌。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
F公司擬行使追索權實現自己的票據權利。
要求:根據上述情況和票據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F公司可行使追索權的追索對象有哪些?這些被追索人之間承擔何種責任?
答案:(1)F公司可行使追索權的追索對象包括:E公司、B公司、D公司和A公司。這些被追索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2)C公司是否有當然的付款義務? C公司如果承兌了該匯票,能否以其所欠A公司債務只有8萬元為由拒絕付款?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2)C公司沒有當然的付款義務。C公司如果承兌了該匯票,則不能以其所欠A公司債務只有8萬元為由拒絕付款。根據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本假設條件中,C公司以其與出票人A公司之間的抗辯事由來對抗持票人F公司是不符合規定的。
(3)本案中,匯票的被保證人是誰?簡要說明理由。如果D公司對F公司承擔了保證責任,則D公司可以向誰行使追索權?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3)被保證人為A公司。根據規定,保證人在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的,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本題中,該匯票未經承兌,因此出票人A公司為被保證人。如果D公司對F公司承擔了保證責任,則D公司可以向A公司行使追索權。根據規定,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本題中,被保證人為出票人A公司,因此保證人D公司清償票據款項后只能向A公司行使追索權。
2、【2006年考題】A公司為支付貨款,于2005年3月1日向B公司簽發一張金額為50萬元、見票后1個月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B公司取得匯票后,將匯票背書轉讓給C公司。C公司在匯票的背面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后,將匯票背書轉讓給D公司。其后,D公司將匯票背書轉讓給E公司,但D公司在匯票粘單上記載“只有E公司交貨后,該匯票才發生背書轉讓效力”。后E公司又將匯票背書轉讓給F公司。2005年3月25日,F公司持匯票向承兌人甲銀行提示承兌,甲銀行以A公司未足額交存票款為由拒絕承兌,且于當日簽發拒絕證明。
2005年3月27日,F公司向A、B、C、D、E公司同時發出追索通知。B公司以F公司應先向C、D、E公司追索為由拒絕承擔擔保責任;C公司以自己在背書時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為由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要求:根據上述情況和票據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D公司背書所附條件是否具有票據上的效力?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1)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匯票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2)B公司拒絕承擔擔保責任的主張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2)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匯票的背書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3)C公司拒絕承擔擔保責任的主張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3)符合法律規定。(根據《票據法》的規定,)背書人在匯票背面上記載“不得背書”,字樣的,如其后手再背書轉讓,原背書人對其直接被背書人以后通過背書方式取得匯票的一切當事人,不負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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