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級經濟法》:票據法律制度(21)


第四節 支票
1、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支票的基本當事人有三個: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1)支票的付款人僅限于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2)支票是見票即付的票據。
提示:支票的背書、付款行為和追索權的行使,適用匯票的有關規定。
2、支票的出票
(1)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①表明“支票”的字樣;②無條件支付的委托;③確定的金額;④付款人名稱;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簽章。支票上未記載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之一的,支票無效。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
提示:和匯票相比,沒有“收款人名稱”。
(2)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3)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包括兩項內容:①付款地。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②出票地。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提示:和匯票相比,沒有“付款日期”。
【例題1】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屬于支票絕對應記載事項的是( )。(2003年)
A、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B、付款人名稱
C、出票地
D、出票日期
答案:C
【例題2】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屬于支票絕對應記載事項的有( )。(2004年)
A、付款人名稱 B、確定的金額
C、付款地 D、付款日期
答案:AB
3、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
4、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持票人并不喪失對出票人的票據權利。
【例題1】支票的出票人于2005年9月9日出票時,在票面上記載“到期日為2005年9月18日”,該記載有效。( )
【答案】×
【例題2】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有關匯票與支票區別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A、匯票可以背書轉讓,支票不可背書轉讓
B、匯票有即期匯票與遠期匯票之分,支票則均為見票即付
C、匯票的票據權利時效為2年,支票的票據權利時效則為6個月
D、匯票上的收款人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支票則不能授權補記
答案:BC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匯票與支票區別。(1)匯票與支票都可以背書轉讓,所以選項A錯誤。(2)金額和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是支票的特點,所以選項D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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