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級經濟法》:票據法律制度(8)
【例題1】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 )(2008年)
答案:√
解析:根據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
【例題2】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匯票債務人可以對持票人行使抗辯權的事由是( )。(2007年)
A、匯票債務人與出票人之間存在合同糾紛
B、匯票債務人與持票人前手之間存在抵銷關系
C、匯票背書不連續
D、出票人存入匯票債務人的資金不夠
答案:C
解析:根據規定:背書不連續的情況下,屬于形式上的不連續,此時票據債務人可以行使對物的抗辯。其他選項均屬于不得行使抗辯權的情形。
【例題3】票據的對物抗辯是指基于票據本身的內容而發生的事由所進行的抗辯。下列情形中,屬于對物抗辯的理由有( )。
A、背書不連續
B、票據被偽造
C、票據債務人無行為能力
D、直接后手交付的貨物存在質量問題
答案:ABC
【例題4】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屬于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任何持票人行使票據抗辯的情形是( )。 (2008年)
A、票據未記載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B、票據未記載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C、票據債務人的簽章被偽造
D、票據債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
答案:B
解析:根據規定: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不得欠缺,如果未記載導致票據無效;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果沒有記載,適用法律的有關規定而會不使票據失效。所以票據上未記載相對必要記載事項不是抗辯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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