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級經濟法基礎》: 經濟法概論(13)


(三)訴訟管轄
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1、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根據案件性質、案情繁簡、影響范圍,來確定上、下級法院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2、地域管轄;地域管轄又分為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和專屬管轄等。
(1)一般地域管轄,通常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九種屬于特殊地域管轄的訴訟:
?、僖蚝贤m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谝虮kU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
?、垡蚱睋m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芤蜩F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⑤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3)專屬管轄,是指法律強制規定某類案件必須由特定的法院管轄,其他法院無權管轄,當事人也不得協議變更的管轄。專屬管轄的案件主要有三類: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僖虿粍赢a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谝蚋劭谧鳂I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
?、垡蚶^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4)共同管轄和選擇管轄
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共同管轄)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例題1】甲、乙因房屋買賣糾紛欲提起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該案件享有管轄權的法院是( )。(2007年)
A、甲住所地法院
B、乙住所地法院
C、房屋所在地法院
D、甲、乙協議的法院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訴訟的專屬管轄。根據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本題中,管轄權的法院應該在房屋所在地。
【例題2】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因票據糾紛提起訴訟,享有訴訟管轄權的法院有( )。(2008年)
A、原告住所地法院
B、票據支付地法院
C、被告住所地法院
D、票據出票地法院
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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