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級經濟法》票據法律制度概述詳解(4)


(三)票據權利的補救
票據喪失,是指票據因滅失、遺失、被盜等原因使票據權利人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喪失對票據的占有。《票據法》規定了票據喪失后的三種補救措施,即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
1、 掛失止付并不是票據喪失后票據權利補救的必經程序,而只是一種暫行性的應急措施。
(1)可以掛失止付的票據:已承兌的商業匯票、支票、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和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四種。
(2)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如果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
2、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據喪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法通知不確定的利害關系人限期申報權利,逾期未申報者,由人民法院通過除權判決宣告所喪失票據無效的一種制度。
(1)失票人應當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
解釋:(1)銀行匯票以出票人所在地為支付地;(2)商業匯票以承兌人所在地為支付地;(3)銀行本票以出票人所在地為支付地;(4)支票以“出票人開戶銀行”所在地為支付地。
(2)人民法院應在受理申請后3日內發出公告,公示催告的期間不得少于60日。涉外票據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90日。
(3)公示催告期間屆滿以及在判決作出前,沒有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的,公不催告申請人應當自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的次日起1個月內申請法院作出判決。
3、提起訴訟,是指喪失票據的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判定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據金額的活動
(1)被告一般是付款人,但在找不到付款人或付款人不能付款時,也可將其他票據債務人(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等)作為被告。
(5)在判決前,喪失的票據出現時,付款人應以該票據正處于訴訟階段為由暫不付款,而將情況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法院應“終結訴訟”程序。
【例題1】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支票喪失后,失票人應向支票支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請。該支票支付地是指( )。
A、失票人所在地
B、收款人所在地
C、出票人開戶銀行所在地
D、出票人所在地
答案:C
【例題2】在判決前,喪失的票據出現時,付款人應以該票據正處于訴訟階段為由暫不付款,而將情況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法院應中止訴訟程序。
答案:×
(四)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
1、持票人對票據(商業匯票)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商業匯票)到期日起2年;
2、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3、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之日起6個月;
4、持票人對前手的(首次)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舉例:A向B簽發了一張100萬元的支票,B背書給C,注意,支票不需要承兌,根據規定,簽發支票的,提示付款時間為出票日起10日,假設C在10日提示付款,A應該付款。如果超過10日的,A可以不予付款,但C的票據權利并沒有消滅,還可以要求A重新簽發一張支票。另外,假設c在出票日后6個月內沒有提示付款的,則C的票據權利消滅,但其民事權利并未消滅。
總結表格
【例題】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選項中,屬于票據權利消滅的情形有( )。
A、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未行使
B、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未行使
C、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末行使
D、持票人對本票出票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未行使
答案:ABC
2010年會計職稱考試網絡輔導招生簡章 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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