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具體合同詳解(9)


(十二)倉儲合同
1、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并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
提示:以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2、儲存期間屆滿,倉單持有人逾期提取的,應當加收倉儲費;提前提取的,“不減收”倉儲費。
提示: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的”借款期間計算利息。
【例題】在倉儲合同中,倉單持有人提前提取倉儲物的,應當減收倉儲費( )。
答案:×
(十三)委托合同
1、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2、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3、委托合同的隨時解除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提示:承攬合同的“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例題】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的有( )。
A、保管合同 B、委托合同
C、借款合同 D、贈與合同
答案:ABC
(十四)行紀合同
1、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2、行紀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商品的,如果在行紀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于“委托人”。
3、在行紀合同中,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此時,行紀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
4、行紀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托物享有留置權。
(十五)居間合同
1、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2、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3、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2010年會計職稱考試網絡輔導招生簡章 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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