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違約責任詳解
更新時間:2010-02-08 13: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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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違約責任
1、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2、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3、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二者不能并用。
4、如果當事人沒有履行合同,不論是自己的原因,還是第三人的原因,都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2001年綜合題)。
5、當事人延遲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違約責任。
【例題1】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質量不符合約定而對違約責任又沒有明確約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要求對方承擔的補救措施有( )。
A、修理 B、減少價款 C、退貨 D、更換
答案:ABCD
【例題2】甲、乙簽訂的買賣合同約定了定金和違約金條款。甲違約,給乙造成經濟損失。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乙追究甲違約責任的方式有( )。
A、要求單獨適用定金條款
B、要求單獨適用違約金條款
C、要求同時適用定金和違約金條款
D、要求同時適用定金、違約金條款,并要求另行賠償損失
答案:AB
2010年會計職稱考試網絡輔導招生簡章 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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