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級經濟法》預習輔導第一章(7)


(二)、仲裁的基本制度
1、協議仲裁。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由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一裁終局。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機構
仲裁機構包括仲裁協會和仲裁委員會。
1、仲裁協會
中國仲裁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中國仲裁協會實行會員制。各仲裁委員會是中國仲裁協會的法定會員。
2、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
【例題】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下列關于仲裁委員會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2008年)
A、仲裁委員會是行政機關
B、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C、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
D、仲裁委員會之間沒有隸屬關系
答案:BCD
解析:本題考核仲裁委員會的性質和設立。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
(四)、仲裁協議
1、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把他們之間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經濟糾紛提交仲裁機構裁決的書面約定。仲裁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
2、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1)有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有仲裁事項;
(3)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2008年中級會計職稱真題:經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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