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級經濟法》預習輔導第一章(2)
二、法的形式和分類
1、法的形式。我國法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形式:
(1)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我國現行憲法是1982年憲法,至盡經過4次修改(1988、1993、1999、2004年);
(2)法律(法律效力僅次于憲法)
①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
②其他法律: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
(3)行政法規(次于憲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規):國務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規: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5)自治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6)特別行政區法律;
(7)行政規章
①部門規章:國務院所屬部委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②地方政府規章: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8)國際條約
注意: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等非規范性文件不是法的形式之一。
法的形式及制定機關表格
|
形式 |
制定機關 | |
|
憲法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
|
法律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 |
|
法規 |
行政法規 |
國務院 |
|
地方性法規 |
省級、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 | |
|
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特別行政區的法 |
― | |
|
規章 |
部門規章 |
國務院各部委及直屬機構 |
|
地方政府規章 |
省級、較大市人民政府 | |
|
國際條約、協定 |
國家之間 | |
【例題1】下列法的形式中,在我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 )。
A、國際條約
B、立法法
C、憲法
D、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答案:C
【例題2】下列選項中那些不是我國法的主要形式包括( )。
A、判例
B、憲法
C、法律
D、裁定書
答案:AD
【例題3】在我國,法律是指由( )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總和。
A、國務院及各部委
B、國務院及省級人民政府
C、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D、全國人大及省級人大
答案:C
2、法的分類。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法作不同的分類。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這是根據法的創制方式和發布形式所作的分類。
(2)根本法和普通法
這是根據法的內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類。
(3)實體法和程序法
這是根據法的內容所作的分類。
(4)一般法和特別法
這是根據法的空間效力、時間效力或對人的效力所作的分類。
(5)國際法和國內法
這是根據法的主體、調整對象和形式所作的分類。
(6)公法和私法
這種劃分方法,始于古羅馬法學家,在法學界中得到廣泛應用。
【例題1】下列對法所作的分類中,以法的空間效力、時間效力或對人的效力進行分類的是( )。(2008年)
A、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B、根本法和普通法
C、一般法和特別法
D、實體法和程序法
答案:C
【例題2】在下列法的各項分類中,以法的創制形式和發布形式為標準進行分類的是( )。(2007年)
A、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B、根本法和普通法
C、實體法和程序法
D、―般法和特別法
答案:A
2008年中級會計職稱真題:經濟法
2008年初級會計職稱真題:經濟法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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