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初級經濟法考試第一章沖刺輔導(3)
十一、訴訟管轄
1、特殊地域管轄(P28/29)
①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②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
?、垡蚱睋m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菀蚯謾嘈袨樘崞鸬脑V訟,由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2、專屬管轄(P29)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2)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十二、訴訟時效期間(P30/31)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一般訴訟時效為2年。
2、特別訴訟時效期間。特別訴訟時效期間,也稱特殊訴訟時效期間
《民法通則》規定,下列事項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偕眢w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诔鍪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垩痈痘蛘呔芨蹲饨鸬?
?、芗拇尕斘锉粊G失或者損毀的。
3、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法院不予保護。
4、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1)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
(五)判決和執行
當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十三、當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審判決,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P31)
十四、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關系。(P3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教材P33【例1-19】(簡答題)。
十五、法律責任的種類(P35/36)
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三種。罰金屬于刑事責任,罰款屬于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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