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中級經濟法學習第二章復習指導十四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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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東大會的決議
(1)普通事項: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解釋】原《公司法》規定為“半數以上”。
(2)特別事項: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變更公司形式
【解釋】根據新《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事項與有限責任公司完全相同。
4、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相同;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5、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相同。
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相關鏈接】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
2008年中級會計職稱真題:經濟法
2008年初級會計職稱真題:經濟法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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