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中級經濟法學習第二章復習指導十一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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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l】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不再需要經過股東會決議,體現了有限責任公司在此問題上具有的人合法律性質。
【解釋2】“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的規定,解決了實踐中惡意拖延,損害轉讓人合法權益的問題。
5、特殊情況下股權的轉讓問題:人民法院依照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20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6、股東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八)、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出公司(重點P62)
1、股東退出公司的法定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2、股東退出公司的法定程序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08年中級會計職稱真題:經濟法
2008年初級會計職稱真題:經濟法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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