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經濟法基礎:第四章流轉稅法律制度一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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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增值稅
一、征收范圍(P106)
1、視同銷售(P109)
(1) 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 銷售代銷貨物;
(3) 總、分機構(非同一縣市)的貨物移送;
(4) 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5)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
(6)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折投資者;
(7) 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解釋1】如果將“外購”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4)和集體福利、個人消費(7),不作視同銷售處理。
【解釋2】如果將外購的貨物用于投資(5)、分配(6)、贈送(8),視同銷售。
【解釋3】對于總分機構的貨物移送(3),限于“非同一縣市”。
【例題1】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下列各項中,應繳納增值稅的有( )。
A、將自產的貨物用于投資
B、將自產的貨物分配給股東
C、將自產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
D、將自建的廠房對外轉讓
【答案】ABC
【解析】(1)選項ABC視同銷售,應繳納增值稅: (2)選項D應繳納營業稅。
【例題2】根據增值稅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視同銷售的是( )。
A、將外購的貨物分配給股東
B、將外購的貨物用于投資
C、將外購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
D、將外購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答案】C
【解析】(1)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視同銷售: (2)將外購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不視同銷售。
2008年中級會計職稱真題:經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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