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中級經濟法學習第二章復習指導一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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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人財產權與股東權利(重點)(P40)
(一)對外投資
1、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賦予公司更大的經營自由;
2、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3、公司章程對投資的總額及單項投資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二)對外擔保
1、公司章程對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2、公司為“他人”(非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3、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上述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大于1/2)通過。
注意:所持表決權和所持股權不是一回事,持有股權不一定有表決權。例如,甲公司在乙公司中持有20%的股權,如果乙公司準備為甲公司提供擔保,在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表決時,甲公司應當回避,沒有表決權。
【例題3】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公司章程可以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
【答案】X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原則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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