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經濟法基礎:第二章會計法律制度六
二、政府會計監督(P65)
1、會計工作政府監督的實施主體(P65)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為“各單位”會計工作的監督檢查部門,對各單位會計工作行使監督權,對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解釋】本考點曾在2001年、2003年的綜合題中出現,財政部門有權對“各單位”(上市公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等)的會計工作行使監督權。
2、會計工作監督的監督對象(P65)
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對象是會計行為,并列發現的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三、社會會計監督(P66)
(一)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注冊會計師、接受委托的會計師事務。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或者不當的審計報告。(P66)
(二)注冊會計師的業務范圍與審計業務約定書(P67)
1、業務范圍:審計、會計咨詢、會計服務。
2、審計業務約定書:(1)注冊會計師不能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而必須由會計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并與委托人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2)審計業務約定書,是書面的,具有法定約束力。(3)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有權查閱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資料和有關文件,有權查看業務現場和設施,并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與核實。(P68)
(三)審計報告的種類:5種(P68)
無保留意見、帶強調段的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
(四)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P70)
1、會計責任:提交的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保護本單位資產的安全與完整等負有的責任。
2、審計責任:驗證被審計單位財務會計報告的公允性為主,同時也要求揭露被審計單位的重大錯誤和舞弊。
3、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關系:均應在審計業務約定書中明確,但兩種責任不能相互替代、減輕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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