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中級經濟法學習指導重點習題十三
十一、訴訟(P28)
(一)訴訟管轄
1、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原則。特殊地域管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A、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B、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C、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D、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例題】某企業因與銀行發生票據支付糾紛而提起訴訟,該企業在起訴銀行時可以選擇的人民法院有( )。
A、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B、票據支付地人民法院
C、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D、票據出票地人民法院
【答案】BC
(二)、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的概念。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不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
(1)訴訟時效以權利人不行使法定權利的事實狀態的存在為前提。
(2)訴訟時效屆滿時消滅的是勝訴權,并不消滅實體權利。時效屆滿后,當事人自愿履行義務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義務人履行了義務后,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反悔的,法律不予支持。
(3)訴訟時效具有普遍性和強制性,除法律特殊規定外,當事人均應普遍適用,不得作任何變更。
注意:超過訴訟時效即消滅了勝訴權,權利人仍然可以提起訴訟,但是法院會告知起訴人撤訴或裁定駁回。
2、訴訟時效期間是指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力的法定期間,包括普通訴訟時效期間(2年)和特別訴訟時效期間(1年或4年)。適用于1年的特別訴訟時效期間: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產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適用于4年的特別訴訟時效期間:(1)國際貨物買賣合同;(2)技術進出口合同。
2008年中級會計職稱真題:經濟法
2008年初級會計職稱真題:經濟法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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