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中級經濟法考試第五章練習題答案一
環球網校為廣大學員整理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考試復習資料,以便更好的為2009年會計職稱考試做準備:本節內容第五章企業破產法律制度在考試中是較重要的章,掌握破產界限、破產申請和受理;掌握破產管理人;掌握債務人財產;掌握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掌握債權申報;掌握債權人會議;掌握破產清算;以下為本章的練習題答案。
一、單項選擇題
1、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法律效果。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2、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破產程序中不服裁定的上訴。在破產程序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除不予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和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外,一律不準上訴。
3、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破產案件受理的效力。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4、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破產案件受理后的法律效力。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5、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有關管理人的組成和產生。根據規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因此選項A的說法是錯誤的;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得擔任管理人,因此選項B的說法是錯誤的:對于與破產案件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不得擔任管理人,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因此選項D的說法是錯誤的。
6、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管理人的職權。根據規定,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屬于債權人會議的職權。
7、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管理人的撤銷權。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特定情況的,管理人有權行使撤銷權。選項C屬于放棄債權,且發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因此是可以由管理人撤銷的。
8、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管理人追回財產的規定。根據規定,管理人行使撤銷權,第三人據此取得的財產,管理人有權追回,對于已領受債務人財產的第三人應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原物不存在時應折價賠償。
9、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取回權的行使。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
10、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破產費用的范圍。根據規定,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不屬于破產費用的范圍,該費用屬于共益債務。
11、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共益債務的界定。本題選項A是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選項B是屬于管理人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選項D是破產案件的受理費用。因此,A、B、D均屬于破產費用。選項C屬于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12、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債權申報的期限。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13、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債權人會議主席的產生。債權人會議主席應由人民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產生?! ?4、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債權人會議的性質。債權人會議不是民事權利主體,不能以其名義對外進行民事活動。從事與清算丁作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是管理人。因此A正確: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因此選項B的說法錯誤:債權人會議主席由人民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因此選項C的說法錯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在債權申報期限屆滿后15口內召開,因此選項D錯誤。
15、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和解協議草案決議的規定。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草案的決議,屬于“特別決議”,應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擔保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
16、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債權人會議成員的表決權。根據規定,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對通過和解協議和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的事項不享有表決權。本題A債權人未受清償的債權額為200萬元,就此債權額在債權人會議上享有表決權。
17、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重整的申請人。根據規定,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10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18、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和解協議的效力。根據規定,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對債務人和全體和解債權人均有約束力。和解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和解協議的影響。
19、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破產財產的領受期限。根據規定,破產財產分配時,對于訴訟或者仲裁未決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滿2年內仍不能受領分配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20、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破產程序終結后破產財產的追加分配。根據規定,自破產程序依法終結之曰起2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
(1)發現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追回的財產的;
(2)發現破產人有應當供分配的其他財產的。
有上述規定情形但財產數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費用的,不再進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將其上交國庫。
2008年中級會計職稱真題:經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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