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法考試:股東代表訴訟復習資料


股東代表訴訟(間接訴訟),是指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他人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拒絕或者怠于向該違法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具備法定資格的股東有權代表其他股東,代替公司提起訴訟,請求違法行為人賠償公司損失的行為。股東代表訴訟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公司利益和股東的“共同利益”,而不僅僅是個別股東的利益,為保護個別股東利益而進行的訴訟屬于股東直接訴訟。
1、股東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給公司造成損失行為提起訴訟的程序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了確保責任者真正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公司法》對股東代表訴訟作了如下規定:
(1)股東通過監事會或者監事提起訴訟。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股東通過董事會或者董事提起訴訟。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股東直接提起訴訟。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上述股東的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目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股東直接訴訟
股東直接訴訟是指股東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股東利益行為提起的訴訟。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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