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經濟法:第四章增值稅征收復習資料三


初級經濟法基礎:第四章流轉稅法律制度――第一節 增值稅法律制度
一、增值稅的征收范圍:
(五)混合銷售
混合銷售是指在同一銷售行為中,“同時”涉及到“增值稅”(貨物銷售)和“營業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但并非同時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而是根據納稅人的主營業務,一并征收增值稅“或者”營業稅。
舉例1:甲商場向A銷售2000元的空調同時向A收取100元安裝費,銷售空調繳納增值稅,安裝勞務繳納營業稅,這項混合銷售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2000/(1+17%)×17% +100/(1+17%)×17%
舉例2:乙是一家裝修公司,給B提供裝修服務時同時銷售涂料,裝修服務繳納營業稅,銷售涂料繳納增值稅,因為裝修公司的主營業務繳納營業稅,因此,這項混合銷售行為繳納營業稅。
【解釋】 (1)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主營業務繳納增值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
(2)其他單位和個人(主營業務繳納營業稅)的混合銷售行為,不增收增值稅,征收營業稅。
(3)從事運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發生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混合行為,一并征收增值稅。
(六)兼營
納稅人的“多元化經營”既涉及到“增值稅”(應稅貨物銷售、應稅勞務),又涉及到“營業稅”(增值稅非應稅勞務):
(1) 分別核算的:分別繳納增值稅、營業稅
(2) 不分別核算:一并征收增值稅
舉例:某酒店既提供客房服務,又開設小賣部銷售啤酒。其中,提供客房服務繳納營業稅,銷售啤酒繳納增值稅。如果酒店分別核算啤酒的銷售額和客房的營業額,則分別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如果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稅。
混合銷售兼營
是否同時發生同時發生不一定
是否針對同一銷售對象針對同一對象:①同一銷售行為;②價款來自同一買方不一定:①同一納稅人;②價款來自不同消費者
稅務處理根據納稅人的主營業務,合并征收一種稅(1) 分別核算的:分別繳納增值稅、營業稅
(2) 部分別核算:一并征收增值稅
【例題1】營業稅納稅人兼營增值稅應稅勞務,不能分別核算的,其應稅勞務應一并征收營業稅。( )(2006年)
【答案】×
【解析】不能分別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稅。
【例題2】從事運輸業務的納稅人,發生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繳納營業稅。( )
【答案】×
【例題3】根據增值稅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應當征收增值稅的混合銷售行為有( )。
A.郵局提供郵政服務并銷售集郵商品
B.商店銷售空調并負責安裝
C.汽車制造廠銷售汽車,又開設門市部修理汽車
D.汽車修理廠修車并提供洗車服務
【答案】BD
【解析】(1)選項A:郵局提供郵政服務、郵局銷售集郵商品二者均征收營業稅,不屬于混合銷售行為;(2)選項B:屬于混合銷售行為,根據商店的主營業務征收增值稅;(3)選項C:銷售汽車、修理汽車二者均征收增值稅,不屬于混合銷售行為;(4)選項D:屬于混合銷售行為,根據修理廠的主營業務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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