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職稱考試:經濟法概論知識考點三
第一章 經濟法概論
十一、訴訟管轄
1、特殊地域管轄(P28/29)
①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②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
③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⑤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2、專屬管轄(P29)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2)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十二、訴訟時效期間(P30/31)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一般訴訟時效為2年。
2、特別訴訟時效期間。特別訴訟時效期間,也稱特殊訴訟時效期間
《民法通則》規定,下列事項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3、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法院不予保護。
4、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1)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
(五)判決和執行
當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十三、當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審判決,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P31)
十四、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關系。(P3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教材P33【例1-19】(簡答題)。
十五、法律責任的種類(P35/36)
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三種。罰金屬于刑事責任,罰款屬于行政責任。
2009年會計職稱考試相關鏈接:
環球網校2009年會計職稱考試網上輔導方案
2008年中級會計職稱真題:經濟法
2008年初級會計職稱真題:經濟法基礎
2009年2月1日前參加會計職稱輔導 全部五折優惠!
最新資訊
- 中級會計經濟法中關于“年限”(1年、2年、3年、5年等)重要知識點匯總2025-11-17
- 中級會計《經濟法》關于“30日”常考考點匯總2025-11-17
- 中級會計經濟法中關于“1/3”的知識點匯總2025-11-14
- 中級會計經濟法關于“1/2”的知識點匯總2025-11-13
- 2026年中級會計備考已經開始,這份免費資料包你還沒領取?2025-11-13
- 中級會計《經濟法》關于“一致”的知識點匯總2025-11-10
- 2026年中級會計備考還沒開始?這份備考資料包能救命!2025-11-06
- 2026年中級會計備考:中級會計實務哪章最難?如何攻克?2025-10-24
- 2026中級會計《經濟法》各章重要考點與備考指南2025-10-21
- 2026年小白備考中級會計需要準備哪些資料2025-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