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法:外資并購出資期限復習資料
三、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四)出資期限
1、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轉讓股權的股東,或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支付全部價款。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全部對價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對價,并按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
2、 外國投資者認購境內公司增資,有限責任公司和以發起方式設立的境內股份公司的股東應當在公司申請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時繳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冊資本,其余部分的出資時間應符合《公司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
3、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并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的,對與資產對價等額部分的出資,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境內企業支付全部對價,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全部對價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對價,并按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
4、其余部分的出資,合同、章程中規定一次繳清出資的,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合同、章程中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投資者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并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
5、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如果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低于企業注冊資本25%的,投資者以現金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投資者以實物、工業產權等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 【例題】某外商投資企業由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設立,注冊資本600萬美元,其中外國投資者以現金出資12萬美元。下列有關該外國投資者出資期限的表述中,符合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規定的是( )
A、外國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出資
B、外國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
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出資
C、外國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9個月內繳清出資
D、外國投資者應白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1年內繳清出資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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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級會計職稱真題:經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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