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法:合伙企業的清算復習資料
四、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清算人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
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相關鏈接】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債權申報期限
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總結】
(1)公司:公司合并、分立的,應自決議作出之日起l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白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解散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曰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曰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曰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2)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15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曰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之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債權。
【例題】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解散時,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向清算組申報債權的法定期限是( )。
A、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10日內
B、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
C、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
D、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90日內
【答案】B
4、財產清償順序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合伙企業法》關于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規定進行分配。
5、合伙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償。合伙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7、違反《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008年中級會計職稱真題:經濟法
2008年初級會計職稱真題:經濟法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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