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法: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復習資料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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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事由
(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
(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例題】根據新頒布的《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屬于合伙企業應當解散的情形是( )。(2007年)
A.合伙人因決策失誤給合伙企業造成重大損失
B.合伙人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C.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
D.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無法實現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合伙企業解散的情形。根據相關規定,選項B、C、D均屬于合伙企業解散的情形。
【例題】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可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情形有( )。
A、2/3合伙人決定解散
B、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15天
C、合伙企業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D、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
【答案】CD
2008年中級會計職稱真題:經濟法
2008年初級會計職稱真題:經濟法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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