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法: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復習資料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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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1、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合伙人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合伙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后,該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
【例題】某會計師事務所為特殊普通合伙企業,其中合伙人甲和乙承接一項審計業務后,因與客戶串通作假賬被處以罰款。對此罰款的承擔,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由合伙企業承擔無限責任
B.由甲和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不承擔責任
C.由甲和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承擔有限責任
D.由甲和乙承擔有限責任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中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2009年會計職稱考試相關鏈接:
環球網校2009年會計職稱考試網上輔導方案
2008年中級會計職稱真題:經濟法
2008年初級會計職稱真題:經濟法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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