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法: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和清算復習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和清算
1、解散事由
(1) 投資人決定解散;
(2) 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3)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2、清算人
投資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3、債權申報期限
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在公告之口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債權。
4、財產的清償順序
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所久稅款
其他債務
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5、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要求的,該責任消滅。
【例題1】林某以個人財產出資設立一個人獨資企業,聘請陳某管理該企業事務。林某病故后,因企業負債較多,林某的妻子作為惟一繼承人明確表示不愿繼承該企業,該企業只得解散。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關于該企業清算人的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由陳某進行清算
B、由林某的妻子進行清算
C、由債權人進行清算
D、由債權人申請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答案】D
【例題2】某個人獨資企業由于某以個人財產出資設立。該企業因經營不善被解散,其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欠債務,對尚未清償的債務,下列處理方式中,符合規定的是( )。
A、不再清償
B、以王某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仍不足清償的,則不再清償
C、以王某的家庭共有財產予以清償,仍不足清償的,則不再清償
D、債權人在企業解散后5年內未提出償債請求的,王某不再承擔清償任
【答案】D
五、民事賠償責任的優先執行
違反《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金、罰款、,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首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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