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級經濟法》預習輔導第四章(8)
六、出口貨物的“免、抵、退”
該方法主要適用于自營和委托出口自產貨物的生產企業。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的“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的出口自產貨物,免征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的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對未抵頂完的部分予以退稅。
計算思路如下:
1、計算不得免抵稅額(進項稅額轉出)=離岸價×(征稅率-退稅率)
2、應納稅額=內銷銷項-(進項-進項稅額轉出)-上期=A>0交,<0退
(1)A>O,納稅人當期應繳納增值稅
(2)A
3、免抵退稅額(最高額)=離岸價(出口銷價)×退%
4、應退稅額=2與3步中的較小者
5、免抵稅額(找會計平衡關系)
【例】某自營出口的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6年3月的有關經營業務如下:
(1)購進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價款200萬元,外購貨物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34萬元通過認證。
(2)內銷貨物不含稅銷售額100萬元,收款117萬元存入銀行。
(3)出口貨物的銷售額折合人民幣200萬元。
已知2月末留抵稅款3萬元;出口貨物的征稅率為17%,退稅率為13%。計算該企業3月份應“免、抵、退”稅額是多少?
【解析】
(1)3月份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200×(17%-13%)=8(萬元)
(2)3月應納稅額=100×17%-(34-8)-3=17-26-3=-12(萬元)
(3)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200×13%=26(萬元)
(4)按規定,如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即該企業3月份應退稅額=12(萬元)
(5)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3月免抵稅額=26-12=14(萬元)
七、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3)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4)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憑據的當天。
(7)納稅人發生按規定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委托他人代銷、銷售代銷貨物除外),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解釋】某項收入是否應當計入“當期”的銷項稅額,取決于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例題】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是( )。(2003年)
A、銷售方收到第一筆貨款的當天
B、銷售方收到剩余貨款的當天
C、銷售方發出貨物的當天
D、購買方收到貨物的當天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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