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級經濟法》預習輔導第四章(2)


(五)混合銷售
混合銷售是指在同一銷售行為中,“同時”涉及到“增值稅”(貨物銷售)和“營業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但并非同時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而是根據納稅人的主營業務,一并征收增值稅“或者”營業稅。
舉例1:甲商場向A銷售2000元的空調同時向A收取100元安裝費,銷售空調繳納增值稅,安裝勞務繳納營業稅,這項混合銷售繳納增值稅。
舉例2:乙是一家裝修公司,給B提供裝修服務時同時銷售涂料,裝修服務繳納營業稅,銷售涂料繳納增值稅,因為裝修公司的主營業務繳納營業稅,因此,這項混合銷售行為繳納營業稅。
解釋: (1)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主營業務繳納增值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
(2)其他單位和個人(主營業務繳納營業稅)的混合銷售行為,不增收增值稅,征收營業稅。
(3)從事運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發生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混合行為,一并征收增值稅。
(六)兼營應稅勞務與非應稅勞務
納稅人的“多元化經營”既涉及到“增值稅”(應稅貨物銷售、應稅勞務),又涉及到“營業稅”(增值稅非應稅勞務):
(1)分別核算的:分別繳納增值稅、營業稅;
(2)不分別核算:一并征收增值稅。
舉例:某酒店既提供客房服務,又開設小賣部銷售啤酒。其中,提供客房服務繳納營業稅,銷售啤酒繳納增值稅。如果酒店分別核算啤酒的銷售額和客房的營業額,則分別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如果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稅。
|
混合銷售 |
兼營 |
是否同時發生 |
同時發生 |
不一定 |
是否針對同一銷售對象 |
針對同一對象:①同一銷售行為;②價款來自同一買方 |
不一定:①同一納稅人;②價款來自不同消費者 |
稅務處理 |
根據納稅人的主營業務,合并征收一種稅 |
(1)分別核算的:分別繳納增值稅、營業稅 (2)部分別核算:一并征收增值稅 |
(七)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的其他項目
(1)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在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納稅;
(2)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
(3)典當業的死當物品銷售業務和寄售業代委托人銷售寄售物品的業務;
(4)集郵商品的生產、調撥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與個人銷售集郵商品;
(5)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發行報刊;
(6)單獨銷售移動電話,不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
(7)縫紉業務。
(八)不征收增值稅的項目
(1)供應或開采未經加工的天然水:
(2)郵政部門銷售集郵商品;
(3)郵政部門發行報刊;
(4)電信局銷售移動電話并為客戶提供有關的電信服務;
(5)融資租賃業務:
(6)體育彩票的發行收入。
(九)免征增值稅的項目(直接免稅)(P125)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
(2)避孕藥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
(4)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所需進口的設備;
(7)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得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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