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級經濟法》預習輔導第二章(11)


八、會計人員回避制度(重點)
1、“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機構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在本單位的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3、“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提示:關于會計人員的回避制度,特別是對出納人員的兼職限制,多次出現在選擇題、綜合題中,要求考生必須掌握。
【例題1】根據《會計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的工作有( )。(2007年)
A、稽核
B、會計檔案保管
C、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登記
D、保管支付款項的所有印章
答案:ABC
【例題2】根據《會計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的工作有( )。(2005年)
A、會計檔案保管
B、收入費用賬目登記
C、固定資產卡片登記
D、債權債務賬目登記
答案:ABD
【例題3】根據《會計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的工作有( )。(2000年)
A、稽核
B、會計檔案保管
C、登記固定資產卡片
D、辦理納稅申報
答案:AB
解析: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九、會計人員工作交接(重點)
1、應當辦理交接的情形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離職或因病暫時不能工作,應當辦理交接手續。
2、監交人員
(1)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必要時,主管部門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3、會計工作臨時交接
(1)會計工作臨時交接,適用于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者因病暫時不能工作。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單位領導人必須指定專人接替或者代理,并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
(3)移交人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手續的,經單位領導人批準,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辦交接,但“委托人”應當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例題】某國有企業會計科出納員因工作調動需辦理工作交接手續,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負責監交的人員應是( )。(2003年)
A、該單位一般會計人員
B、該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
C、該單位負責人
D、當地財政部門派出人員
答案:B
4、會計資料移交后的責任界定
(1)移交人員對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2)即便接替人員在交接時因疏忽沒有發現所接會計資料在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問題,仍由原移交人員負責,原移交人員不應以會計資料已移交而推卸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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