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第四章復習與練習二


第四章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二、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
(一)并購境內企業的要求(P144)
1、 境內公司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者控制的公司的名義并購與其有關聯關系的境內公司,應報商務部審批。
2、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并取得控制權,涉及重點行業、存在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經濟安全因素導致擁有馳名商標或者中華老字號的境內企業實際控制權轉移 ,當事人應當向商務部進行申報。
3、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繼承被并購境內公司的債權債務;外國投資者資產并購的,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承擔原有的債權債務。
4、并購當事人應以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作為確定交易價格的依據。
5、并購當事人應對并購各方是否存在關聯關系進行說明,如果有兩方屬于同一個實際控制人,則當事人應向審批機關披露其實際控制人,并就并購目的和評估結果是否符合市場公允價值進行解釋。
(二)注冊資本、投資總額(P145)
1、注冊資本為210萬美元以下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l0/7倍。
2、注冊資本在210一500萬美元之間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倍。
3、注冊資本在500―1200萬美元之間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5倍。
4、注冊資本在1200萬美元以上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3倍。
(三)出資期限(P145)
1、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轉讓股權的股東,或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支付全部價款。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全部對價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對價,并按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
2、 外國投資者認購境內公司增資,有限責任公司和以發起方式設立的境內股份公司的股東應當在公司申請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時繳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冊資本,其余部分的出資時間應符合《公司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
3、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并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的,對與資產對價等額部分的出資,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境內企業支付全部對價,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全部對價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對價,并按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
4、其余部分的出資,合同、章程中規定一次繳清出資的,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合同、章章中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投資者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并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
5、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如果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低于企業注冊資本25%的,投資者以現金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投資者以實物、工業產權等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
(四)審批與登記
審批登記主要有四個步驟。
報送文件 |
股權并購報送10項;資產并購報送9項 |
審批,領取批準證書 |
自收到規定報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內批準或不批準 |
領取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 |
自收到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之日起30日內 |
其他登記 |
自收到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海關、土地管理和外匯管理登記 |
注意審批登記期限,容易出選擇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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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反壟斷審查(重點P148)
1、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者應就所涉情形向商務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報告:
(1) 并購一方當事人當年在中國市場營業額超過15億元人民幣;
(2) 1年內并購國內關聯行業的企業累計超過10個;
(3) 并購一方當事人在中國的市場占有率已經達到20%;
(4) 并購導致并購一方當事人在中國的市場占率達到25%。
商務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為可能造成過度集中,妨害正當競爭、損害消費者利益的,應自收到規定報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內,共同或經協商單獨召集有關部門、機構、企業以及其他利害關系方舉行聽證會,并依法決定批準或不批準。
2、境外并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購方應在對外公布并購方案之前或者報所在國主管機構的同時,向商務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報送并購方案。
(1) 境外并購一方當事人在我國境內擁有資產30億元人民幣以上;
(2) 境外并購一方當事人當年在中國市場上的營業額15億元人民幣以上;
(3) 境外并購一方當事人及與其有關聯關系的企業在中國市場占有率已經達到20%;
(4) 由于境外并購,境外并購一方當事人及與其有關聯關系的企業在中國的市場占有率達到25%;
(5)由于境外并購,境外并購一方當事人直接或間接參股境內相關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將超過15家。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并購,并購一方當事人可以向商務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請審查豁免:
(1) 可以改善市場公平競爭條件的;
(2) 重組虧損企業并保障就業的;
(3) 引進先進技術和管理人才并能提高企業國際競爭力的
(4) 可以改善環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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