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第三章復習與練習一


第三章: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法律制度在考試中是較重要的章,特別根據修訂后的《合伙企業法》的規定的內容,教材重寫的合伙企業法分值要有所增加;
一、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法律特征(P97)
1、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2、個人獨資企業是非法人企業;
3、個人獨資企業的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P99)
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國公民。
2、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 、
3、投資人可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
【解釋1】個人獨資企業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但不能用“勞務”出資。
【解釋2】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投資人應當自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上予以注明。
(1)投資人不能以家庭其他成員的財產出資;
(2)個人財產和家庭共有財產沒有先后執行的問題;
(3)投資人以家庭共有財產出資的,必須在設立申請書中注明,如果沒有注明,視為以個人財產出資。
【例】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下列事項中,屬于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的必備條件的有( )。
A、投資人只能是自然人
B、投資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C、須有企業章程
D、有符合規定的法定最低注冊資本
【解析】正確答案是A、B。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只能是自然人。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就必然要求投資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設立個人獨資企業不需要最低注冊資本和企業章程。所以,C、D不屬于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必備條件。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
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1、投資人的任意限制
(1)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的限制,不得對抗第三人,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超出投資人的限制與善意第三人的有關業務交往應當有效。
(2)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員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時違反雙方訂立的合同,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相關鏈接】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對受托人的職權限制(法定限制)
(1)不得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
(2)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3)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4)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擅自將企業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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