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經濟法基礎第一章:詳細講解與練習六


(二)、仲裁的基本制度(P20)
(1)、協議仲裁制度。
(2)、一裁終局制度。
(三)、仲裁機構
仲裁機構包括仲裁協會和仲裁委員會。
(四)、仲裁協議
1、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把他們之間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經濟糾紛提交仲裁機構裁決的書面約定。仲裁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
2、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1)有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有仲裁事項;
(3)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3、仲裁協議的效力
(1)仲裁協議一經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2)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
(3)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開庭前未對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例題】甲公司與乙公司解除合同關系,則合同中的仲裁條款也隨之失效。( )
【答案】錯誤
(五)、仲裁裁決
(1)《仲裁法》規定,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2)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員或者1名仲裁員組成。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3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當事人約定由1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庭組成后,仲裁委員會應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例】甲、乙因合同糾紛達成仲裁協議,甲選定A仲裁員。乙選定B仲裁員,另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首席仲裁員,3人組成仲裁庭。仲裁庭在作出裁決時產生了兩種不同意見。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庭應當采取的做法是( )。
A、按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
B、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 .
C、提請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
D提請仲裁委員會主任作出裁決
【解析】正確選項為A。仲裁裁決應按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在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3)仲裁應當開庭進行。
(4)仲裁不公開進行。
(5)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6)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6)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法院管轄。
【例1】甲、乙公司因租賃合同發生糾紛,甲向某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乙向法院提起訴訟。據了解,甲、乙沒有簽訂仲裁協議。分析甲、乙公司解決糾紛的途徑是什么,仲裁委員會和法院對甲、乙的請求各會作出什么樣的處理?
【解析】由于甲、乙之間沒有簽訂仲裁協議,故不能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只能通過民事訴訟方式解決爭議。對甲公司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對乙公司的起訴。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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