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經濟法第四章:流轉稅法律制度復習四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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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流轉稅法律制度:第一節 增值稅
四、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P130)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3、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4、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憑據的當天。
7、納稅人發生按規定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委托他人代銷、銷售代銷貨物除外),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8、納稅人進口貨物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解釋】某項收入是否應當計入“當期”的銷項稅額,取決于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基本原則是:確認時間不得滯后。
【例題】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是( )。(2003年)
A、銷售方收到第一筆貨款的當天
B、銷售方收到剩余貨款的當天
C、銷售方發出貨物的當天
D、購買方收到貨物的當天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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