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第二章講解練習一


2009年會計職稱考試5月份進行,中級會計經濟法―公司法律制度是考試的重點章,在歷年的考試中經常以主觀題型出現。本章內容多而新,考點繁雜,應該說是全書的重中之中章節。
一、公司法人財產權與股東權利(重點)(P40)
(一)對外投資
1、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賦予公司更大的經營自由;
2、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3、公司章程對投資的總額及單項投資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二)對外擔保
1、公司章程對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2、公司為“他人”(非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3、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上述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大于1/2)通過。
注意:所持表決權和所持股權不是一回事,持有股權不一定有表決權。例如,甲公司在乙公司中持有20%的股權,如果乙公司準備為甲公司提供擔保,在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表決時,甲公司應當回避,沒有表決權。
【例題3】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公司章程可以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
【答案】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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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級會計職稱真題:經濟法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原則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四)關聯交易的限制(重點)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五)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效力
1、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2、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3、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例題】甲公司的股東張某為購買住宅準備向銀行貸款,張某請求甲公司為自己提供擔保。對此,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
A、公司章程可以規定擔保的最高額
B、必須經股東會決議方可實施
C、張某不得參加表決
D、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全體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答案]A、B、C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公司法人財產權。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它股東(不包括張某)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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