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歸納:第六章金融法律制度(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及關系人)
更新時間:2025-02-08 08:20:01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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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對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第六章金融法律制度知識點進行歸納,知識點涉及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及關系人等,供考生參考。
2025年中級會計備考已經開始。《經濟法》難度低,但背誦量比較大,需要考生仔細研究,對比記憶。本文對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第六章金融法律制度知識點進行歸納,供考生參考。
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考點129 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最大誠信原則 | 告知 | 投保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將與保險標的有關的重要事實如實向保險人陳述 | |||||
時間 | 投保人的告知義務僅限于合同訂立之時 | ||||||
內容 | 保險人的告知義務限于保險人詢問的范圍和內容,保險人以投保人違反了對投保單詢問列表中所列概括性條款的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當事人對詢問范圍及內容有爭議的,保險人負舉證責任 |
||||||
后果 | 訂立保險合同,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 故意 | 對于解除合同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賠償并不退還保費(不賠不退) | ||||
重大過失 | 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賠償但應當退還保險費(不賠但退) | ||||||
【注意】投保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法律后果是產生保險合同的解除權而并不導致保險合同的無效 | |||||||
保證 | 投保人在保險合同中向保險人作出履行某種特定義務的承諾,或擔保某一項事實的真實性。如財產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承諾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限內不改變保險標的用途 | ||||||
棄權與禁止反言 | 棄權 | 保險人放棄因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或保證而產生的保險合同解除權 | |||||
禁止反言 | 保險人既然放棄自己的權利,將來不得反悔再向對方主張已經放棄的權利 | ||||||
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成立后知道或應當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仍然收取保險費,又主張解除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 | |||||||
保險人解除合同權的行使期限 | 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 30日 | |||||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 | 2年 | ||||||
保險利益原則 | 保險利益的人員范圍 | 保險利益存在時點 | |||||
人身保險 | ①本人 ②配偶、子女、父母 ③上述人員以外的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④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注意】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
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必須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否則合同無效(投保人可以主張保險人退還扣減相應手續費后的保險費) 【注意】人身保險合同并不要求保險責任期間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始終存在保險利益關系,故人身保險合同訂立后,因投保人喪失對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當事人主張保險合同無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
|||||
財產保險 | ①所有權人、抵押權人、留置權人 ②財產保管人 ③合法占有財產的人(承租人、承包人) |
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否則不得對保險人行使請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權利 | |||||
損失補償原則 | 保險人的賠付以投保時約定的保險金額(保險人的最高賠償限額)為限,而且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超過保險金額的損失,保險人不予賠償 即:實際損失金額=賠償金額≤約定的保險金額(賠償限額)≤保險標的實際價值 |
||||||
近因原則 | 指保險人對承保范圍內的保險事故作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損失,承擔保險責任,即保險事故與損害后果之間應具有因果關系 |
考點130 保險公司★
設立 | 條件 | 主要股東 | ①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②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③凈資產≥2億元 |
注冊資本 | ①最低限額為2億元(注冊資本≥2億元);②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 ||
終止 | (1)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因合并、分立或者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 (2)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讓 |
||
業務范圍 | 不得兼營人身保險業務和財產保險業務 | ||
例外: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 |
考點131 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人★
保險代理人 | 保險經紀人 | |
實質 | 代理人 | 中介機構 |
委托 | 根據保險人的委托(適用表見代理) 【注意】個人保險人在代為辦理人壽保險業務時,不得同時接受兩個以上保險人的委托 |
根據投保人的委托 |
名義 | 以保險人的名義 | 以自己的名義 |
責任 承擔 |
由保險人承擔 | 由經紀人自行承擔 |
維護 利益 |
代表保險人的利益 | 維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利益 |
傭金 | 由保險人支付 | 一般由保險人支付 【注意】不得同時向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收取傭金 |
保險傭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資格的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 ||
身份 | 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 | 單位,不能是個人 |
考點132 保險合同的特征和分類★★
特征 | 雙務有償合同、射幸合同、諾成合同、格式合同、最大誠信合同 | ||||
分類 | 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價值是否先予確定 | 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 | 賠償計算標準 | ||
定值保險合同 | 約定 | 以約定的保險價值 | |||
不定值保險合同 | 未約定 | 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 | |||
【注意】由于人身保險不存在保險價值問題,這種分類只適用于財產保險合同 | |||||
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的關系 | 保險金額 | 具體內容 | |||
足額保險合同 | =保險價值 | 保險標的全部損失,保險人即按保險金額賠償 保險標的部分損失,則按實際損失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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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額保險合同 (低額保險) |
<保險價值 |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 |||
超額保險合同 | >保險價值 | 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 |||
保險標的 | 人身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 |
考點133 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及關系人★★★
當事人 | 投保人 | 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 ||||
條件 | (1)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2)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 |||||
保險人 | 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 |||||
關系人 | 被保險人 | 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注意】財產保險中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作為被保險人,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只能是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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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 | (1)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 (2)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保險合同無效 |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此限 | ||||
(3)按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質押 | ||||||
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的形式 | (1)被保險人可以在合同訂立時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也可以在合同訂立后追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并認可保險金額:①被保險人明知他人代其簽名同意而未表示異議的;②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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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 | 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 |||||
(1)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2)自然人、法人均可為受益人 (3)已經死亡的人不得作為受益人,胎兒作為受益人應以活著出生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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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和變更 | 指定 | 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可以指定一人或數人) | ||||
變更 | 變更行為自變更意思表示發出時生效 | |||||
未通知保險人 | 對保險人不發生效力 | |||||
保險事故發生后變更的 | 變更后的受益人不得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 | |||||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未經被保險人同意的,指定或變更行為無效 | ||||||
喪失受益權 |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 |||||
保險金作為遺產繼承的情形 | 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①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②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③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注意】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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