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歸納:第六章金融法律制度(證券交易的限制性規定)
更新時間:2025-02-06 11:26:41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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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對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第六章金融法律制度知識點進行歸納,知識點涉及證券交易的限制性規定等,供考生參考。
2025年中級會計備考已經開始。《經濟法》難度低,但背誦量比較大,需要考生仔細研究,對比記憶。本文對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第六章金融法律制度知識點進行歸納,供考生參考。
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考點119 科創板股票的發行程序★★

考點120 證券交易的限制性規定★★★
| 轉讓限制 | 發起人 | (1)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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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監、高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3)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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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賣限制 | 董、監、高 | (1)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 (2)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3)自可能對本公司 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個交易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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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董、監、高及5%股東 | 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賣出后6個月內買入,收益歸該公司所有(禁止短線投機交易操縱股價) 【注意】證券公司包銷購入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6個月時間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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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從業人員 | 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 ||
| 出審計、資產評估報告或法律意見書的機構人員 | 為股票發行 | 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后6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 |
| 為上市公司 | 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后5日內,不得買賣該股票 | ||
考點121 股票的科創板上市條件★★★
| 股本總額 | 發行后股本總額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 | |
| 公開發行比例 | 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 |
| 市值及 財務指標 |
≥10億元 | 最近2年凈利潤均為正且累計凈利潤≥5000萬元 |
| 最近1年凈利潤為正且營業收入≥1億元 | ||
| ≥15億元 | 最近1年營業收入≥2億元,且最近3年研發投入合計占最近3年營業收入的比例≥15% | |
| ≥20億元 | 最近1年營業收入≥3億元,且最近3年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1億元 | |
| ≥30億元 | 最近1年營業收入≥3億元 | |
| ≥40億元 | 主要業務或產品需經過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市場空間大,目前已取得階段性成果,并獲得知名投資機構一定金額的投資 | |
| 紅籌企業上市 | (1)注冊地在境外、主要經營活動在境內的企業。可申請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并在科創板上市 (2)其市值及財務指標應當至少符合下列標準的一項: ①預計市值≥人民幣100億元; ②預計市值≥人民幣50億元,且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人民幣5億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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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決權差異企業上市 | (1)指發行有特別表決權的企業,在這種企業中每一特別表決權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在其他股東權利方面,特別表決權股份與普通股份是相同的 (2)發行人應當至少下列標準中的一項: ①預計市值≥人民幣100億元; ②預計市值≥人民幣50億元,且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人民幣5億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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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122 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交易★
| 上市條件 | ①基金的募集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②基金合同期限為5年以上;③基金募集金額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④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
| 終止上市 | ①不再具備上市交易條件;②基金合同期限屆滿;③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提前終止上市交易 |
考點123 禁止交易行為★★★
| 內幕交易 | 主體 | 內幕信息知情人員 | ||
| 行為特征 | ①利用掌握的內幕信息買賣證券; ②利用掌握的內幕信息建議他人買賣證券; ③接受內幕信息知情人員泄露的內幕信息,并依此買賣證券的 |
|||
| 知情人 | 發行人董監高 | 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 ||
| 5%以上機構股東董監高 |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 |||
| 被控股公司董監高 | 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 |||
| 職員和業務往來 | 由于所任公司職務或者因與公司業務往來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 |||
| 收購人的人員 | 上市公司收購人或者重大資產交易方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 |||
| 服務機構人員 | 因職務、工作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 |||
| 證監會人員 | 因職責、工作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 | |||
| 有關主管、監管部門人員 | 因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對上市公司及其收購、重大資產交易進行管理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有關主管部門、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 | |||
| 內幕信息 | 見考點:信息披露中臨時報告的重大事件 | |||
| 行為禁止 |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 |||
| 操縱 證券 市場 |
①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②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③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④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并撤銷申報;⑤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⑥對證券、發行人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并進行反向證券交易;⑦利用在其他相關市場的活動操縱證券市場 | |||
| 虛假陳述 | 主體 | 依法承擔信息披露義務的人; | ||
| 包括 | 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以及不正當披露 | |||
| 【提示】信息披露義務人以外的機構和人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虛假陳述,誤導投資者的行為,雖然不構成虛假陳述,但同樣是證券違法行為,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 ||||
| 欺詐客戶 | ①違背客戶的委托為客戶買賣證券;②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確認文件;③未經客戶的委托,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④為謀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提示】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違背客戶真實意思,侵害客戶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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