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歸納:第六章金融法律制度(匯票)


2025年中級會計備考已經開始。《經濟法》難度低,但背誦量比較大,需要考生仔細研究,對比記憶。本文對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第六章金融法律制度知識點進行歸納,供考生參考。
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考點109 匯票★★★
1-出票
記載事項 | 絕對記載事項 | 表明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商業(yè)匯票);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口訣:“收付日托金章”】 【注意】本票無付款人名稱,支票無收款人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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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記載事項 | 付款日期 | 未記載的,視為見票即付 【注意】支票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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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地 (3選1) |
未記載的,以付款人的營業(yè)場所、住所或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 【注意】與支票區(qū)分,支票的付款地為付款人營業(yè)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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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地 (3選1) |
未記載的,以出票人的營業(yè)場所、住所或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 ||
效力 | 對出票人的效力 | 出票人簽發(fā)匯票后,即承擔保證該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 | |
對付款人的效力 | 出票行為是單方行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義務(付款人并未簽章)。只有在其對匯票進行承兌后,付款人才成為匯票上的主債務人 |
2-背書★★★
種類 | 轉讓背書 | —— | |||
非轉讓背書 | 委托收款背書 | 權利 | 被背書人只是代理人,而未取得票據權利,背書人仍是票據權利人 | ||
責任 | 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 | ||||
質押背書 | 權利 | 背書人作成背書并交付時 | 背書人仍然是票據權利人,被背書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票據權利 | ||
背書人不履行其債務時 | 被背書人可以行使票據權利,并從票據金額中按擔保債權的數額優(yōu)先得到償還 | ||||
背書人履行債務時 | 被背書人將票據返還給背書人 | ||||
記載 事項 |
1)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理解】票據是文義證券 2)出質人在匯票上只記載了質押字樣而未在票據上簽章的,或出質人未在匯票、粘單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不構成票據質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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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載 事項 |
絕對記載事項 | 背書人簽章 | 背書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提示】無簽章,背書行為無效。 | ||
被背書人名稱 | 1)匯票以背書轉讓或者以背書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 2)如果背書人不作成記名背書,即不記載被背書人名稱,而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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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記載事項 | 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 ||||
粘單的使用 | 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匯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 ||||
背書連續(xù) | 1)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xù)。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xù),證明其票據權利; 2)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據的,依法舉證,證明其票據權利 【注意1】如果背書不連續(xù),付款人可以拒絕向持票人付款,否則付款人自行承擔責任。(對物的抗辯) 【注意2】背書連續(xù)主要是指背書在形式上連續(xù),如果背書在實質上不連續(xù),如有偽造簽章等,付款人仍應對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據權利人,則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則應自行承擔責任。 【注意3】非轉讓背書,不影響背書的連續(xù)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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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書不得記載 的內容 |
1)背書不得記載的內容有兩項:一是附有條件的背書;二是部分背書 2)部分背書(背書人在背書時,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兩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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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背書的記載 | 1)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票據不得背書轉讓;(喪失流通性); 2)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其只對直接的被背書人承擔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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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后背書 | 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
3-承兌★★★
適用范圍 | 承兌僅適用于(遠期)商業(yè)匯票,見票即付的票據無需提示承兌 | |
提示承兌 | 匯票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示承兌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不喪失對出票人的權利 | |
受理 | 1)付款人應當在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拒絕承兌; 2)付款人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不作出承兌與否表示的,視為拒絕承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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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載事項 | 絕對記載事項 | 承兌字樣以及簽章 |
相對記載事項 | 未記載承兌日期,則以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的第3日為承兌日期 | |
承兌效力 | 1)承兌人于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支付匯票上的金額,否則其必須承擔延遲付款責任; 2)承兌人必須對匯票上的一切權利人承擔責任,這些權利人包括付款請求權人和追索人; 3)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 4)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理解】承兌人為票據的主債務人 |
4-保證★★★
記載事項 | 絕對記載事項 | 表明保證的字樣;保證人簽章 | |
相對記載事項 | 保證人的名稱和住所 | 未記載的以保證人的營業(yè)場所、住所或經常居住地為保證人住所 | |
被保證人的名稱 | 未記載的,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 | ||
保證日期 | 未記載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 ||
【提示】保證人“未在票據或者粘單”上記載“保證”字樣而另行簽訂保證合同或者保證條款的,“不屬于票據保證”。 | |||
附條件 的保證 |
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注意】背書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承兌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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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效力 | 1)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2)保證人為2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3)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后,可以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補充】持票人在票據到期后,根據需要,可以不向被保證人請求付款,而直接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支付全部票據金額,不得以必須先向被保證人請求付款為由拒絕付款。 |
5-追索★★★
情形 | 到期后追索 | 票據到期被拒絕付款 |
到期前追索 | 票據到期日前,持票人對下列情形之一行使的追索: (1)匯票被拒絕承兌 (2)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yè)務活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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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 | 被追索人 | 票據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可以不按照票據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
追索內容 | 本金、利息、費用(不包括間接損失) | |
行使 | 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 | |
效力 | 被追索人依照規(guī)定清償債務后,其責任解除,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
【補充】中級考試常見十種情況下被追索人的確定
十類情形 | 追索對象 | |
(1)票據無問題,程序無問題,但承兌人無理拒付 | 全體前手 | |
(2)承兌附條件、3日內未作承兌表示、拒絕承兌 | 除付款人外前手 | |
(3)背書附條件、保證附條件 | 全體前手 | |
(4)背書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 | 除該背書人和該背書人的保證人外前手 | |
(5)無限人簽章 | 直接后手 | 無票據權利 |
非直接后手 | 除無限人外的其他前手 | |
(6)票據上有偽造的簽章 | 后手惡意或無對價 | 無票據權利 |
后手善意 | 看票據是否存在真實簽章 | |
(7)背書不連續(xù) | 全體前手 | |
(8)另行簽訂保證合同 | 除該保證人外前手 | |
(9)未按規(guī)定期限提示承兌 | 出票人 | |
(10)未按規(guī)定期限提示付款 | 支票、本票、銀行匯票 | 出票人 |
商業(yè)匯票 | 承兌人、出票人 |
考點110 本票(銀行)★★★
基本當事人 | 出票人、收款人 | ||
特征 | 自付證券;無須承兌 | ||
適用范圍 | 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qū)域支付各種款項時,均可以使用銀行本票 | ||
銀行本票可以用于轉賬,注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 | |||
記載事項 | 絕對記載事項 | 1)表明“銀行本票”的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承諾”;3)確定的金額;4)收款人名稱;5)出票日期;6)出票人簽章 【提示】本票的絕對記載事項為6項,無付款人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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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記載事項 | 付款地(唯一) | 本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yè)場所為付款地 | |
出票地(唯一) | 本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yè)場所為出票地 | ||
提示付款 | 本票的持票人未按規(guī)定期限提示見票的,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
考點111 支票★★
基本當事人 | 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 ||
特征 | 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作為付款人;見票即付 | ||
種類 | 現金支票 | 只能用于支取現金 | |
轉賬支票 | 只能用于轉賬,不得支取現金 | ||
普通支票 | 可以用于支取現金,也可用于轉賬 【提示】普通支票用于轉賬時,應當在支票正面注明,即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劃線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得支取現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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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載事項 | 絕對記載 事項 |
1)表明“支票”的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3)確定的金額;4)付款人的名稱;5)出票日期;6)出票人簽章 【提示】支票的“付款人”為支票上記載的出票人開戶銀行。支票的必須記載事項為6項,無收款人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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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記載事項 | 付款地(唯一) | 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地為付款人的營業(yè)場所 | |
出票地(3選1) | 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地為出票人的營業(yè)場所、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 【提示】相對記載事項中無付款日期,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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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補記事項 | 金額、收款人名稱 | ||
簽發(fā)要求 | 支票的出票人簽發(fā)支票的金額不得超過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金額。禁止簽發(fā)空頭支票 【注意】陷阱:出票時、簽發(fā)時、開具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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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付款 | 超過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并不喪失對出票人的追索權) |
【總結】
票據種類 | 提示承兌期限 | 提示付款期限 | 票據權利時效 | ||
匯票 | 銀行匯票 | 見票即付 | 無需提示承兌 | 出票日起1個月 | 出票日起2年 |
商業(yè)匯票 | 定日付款 | 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 到期日起10日 | 到期日起2年 | |
出票后定期付款 | |||||
見票后定期付款 | 出票日起1個月 | ||||
本票 | 無需提示承兌 | 出票日起2個月 | 出票日起2年 | ||
支票 | 無需提示承兌 | 出票日起10日 | 出票日起6個月 | ||
追索權 | 6個月 | ||||
再追索權 | 3個月 | ||||
商業(yè)匯票的付款期限 | 不超過6個月 |
考點112 證券發(fā)行的分類★★★
分類標準 | 類型 | |
按發(fā)行對象 | 公開發(fā)行 | 1)面向不特定對象發(fā)行;2)向累計超過200人的特定對象發(fā)行,但依法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人數不計算在內 |
非公開發(fā)行 | 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
考點113 證券發(fā)行的審核制度★★★
審核制度 | 方式 | 審查 | 發(fā)行條件 |
注冊制 (形式審查) |
申請人將與證券有關的信息和資料公開,送交監(jiān)督機構審核,監(jiān)督機構只負責審查信息和資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 | 只對文件進行形式審查,不對發(fā)行行為及證券本身進行實質判斷 | 監(jiān)管機構不得以發(fā)行人的財務狀況未達一定標準而拒絕其發(fā)行 |
核準制 (形式+實質) |
不僅要公開全部的信息與資料,還要符合證券發(fā)行的實質性條件 | 進行實質審查,不排除注冊制所要求的形式審查 | 既要進行形式審查,也要進行實質審查,得到批準后才可發(fā)行證券 |
【提示】注冊制由證券交易所負責發(fā)行上市審核,證監(jiān)會負責發(fā)行注冊,并對證券交所審核工作進行監(jiān)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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