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歸納: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定金)
更新時間:2025-02-01 08:50:02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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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對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識點進行歸納,知識點涉及定金等,供考生參考。
2025年中級會計備考已經開始。《經濟法》難度低,但背誦量比較大,需要考生仔細研究,對比記憶。本文對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識點進行歸納,供考生參考。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考點94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
項目 | 締約過失責任 | 違約責任 |
產生 | 合同成立之前 | 合同生效之后 |
適用 | 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銷、無效等 | 生效合同 |
賠償 | 信賴利益的損失 | 可期待利益的損害(≥信賴利益的損失) |
考點95 定金★★★
區別 | 定金 |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通過給付一定數額的貨幣作為債權的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 |
訂金 | 即預付款,無擔保作用,合同未履行時,接受訂金的一方都只須原數退還訂金(不論哪一方責任) | ||
生效 | 實踐合同 | 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提示】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也是實踐合同。 |
|
金額限制 | 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 |||
實際履行 原則 |
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 ||
定金罰則 適用范圍 |
一方延遲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 適用 | |
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比例 | 適用 | ||
因不可抗力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 | 不適用 | ||
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 | 適用 |
考點96 買賣合同★★★
合同性質 | 諾成、雙務、有償,可以是要式,也可以是不要式 | |||||||
標的物 | 所有權 轉移 |
動產 | 標的物為動產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 | |||||
不動產 | 標的物為不動產的,所有權自標的物登記時起轉移 | |||||||
解除合同 | 主從物 | 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從物。因標的物的從物不符合約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 ||||||
數物 | 標的物為數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但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顯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就數物解除合同 | |||||||
質量 不符 |
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 |||||||
分批 交付 |
單獨解除 | 一批標的物不交付或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就該批解除 | ||||||
以后解除 | 不交付其中一批或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交付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可以就該批以及今后各批標的物解除 | |||||||
全部解除 | 該批標的物與其他各批標的物相互依存,可就已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解除 | |||||||
交付 | 無有形 載體 |
標的物為無需以有形載體交付的電子信息產品,當事人對交付方式約定不明確,且依照法律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收到約定的電子信息產品或者權利憑證即為交付 | ||||||
多交付 | 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標的物的,可以代為保管多交部分標的物 | 買受人代為保管期間的合理費用 | 出賣人負擔 | |||||
買受人代為保管期間非因買受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 | 出賣人承擔 | |||||||
一物多賣 | 普通 動產 |
交付→付款→合同成立先后 【理解】標的物為動產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起轉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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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 動產 |
交付→登記→合同成立先后 【注意】交付與登記為兩人時,以交付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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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承擔 | 一般 情況 |
交付之前 | 出賣人承擔 | |||||
交付之后 | 買受人承擔 | |||||||
因買受人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期限交付的,買受人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 | ||||||||
需要 運輸 |
約定了 交付地點 |
出賣人根據合同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負擔(約定的除外) | ||||||
未約定 交付地點 |
買賣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約定的除外) | |||||||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未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注意】一般而言,買賣合同中“一交三轉”,即標的物交付之后,所有權、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孳息均從出賣人轉移給買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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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解除 |
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 |||||||
單證 資料 |
出賣人未按照約定交付有關單證和資料,不影響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 |||||||
違約 責任 |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 |||||||
可識別 | 當事人對風險負擔沒有約定,標的物為種類物,出賣人未以裝運單據、加蓋標記、通知買受人等可識別的方式清楚地將標的物特定于買賣合同,買受人主張不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種類物:大米、啤酒等 特定物:長城、古玩等 |
|||||||
提存 | 因買受人原因致使合同標的物無法交付,出賣人將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 |||||||
檢驗 | 約定 檢驗期 |
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 ||||||
未約定 檢驗期 |
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注意】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2年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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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對標的物的檢驗期間未作約定,買受人簽收的送貨單、確認單等載明標的物數量、型號、規格的,認定買受人已對數量和外觀瑕疵進行了檢驗,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 ||||||||
權責 | 出賣人 | 質保金 | 買受人依約保留部分價款作為質量保證金,出賣人在質量保證期間未及時解決質量問題而影響標的物的價值或者使用效果,出賣人主張支付該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修理費 | 買受人在檢驗期間、質量保證期間、合理期間內提出質量異議,出賣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況緊急,買受人自行或者通過第三人修理標的物后,主張出賣人負擔因此發生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
從給付 義務 |
出賣人沒有履行或者不當履行從給付義務,致使買受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買受人主張解除合同的,法院應予以支持 | |||||||
瑕疵 擔保 責任 |
合同約定減輕或免除出賣人對標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但出賣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不告知買受人標的物的瑕疵,出賣人主張減輕或免除瑕疵擔保責任,法院不予支持 | |||||||
買受人在締約時知道或應當知道標的物質量存在瑕疵,主張出賣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法院不予支持,但買受人在締約時不知道該瑕疵會導致標的物的基本效用顯著降低的除外 | ||||||||
買受人 | 一般 權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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孳息 歸屬 |
產生于標的物在交付之前 | 歸出賣人 | ||||||
產生于標的物在交付之后 | 歸買受人 | |||||||
分期 付款 |
1)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2)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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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 不合格 |
未付款 | 標的物質量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減少價款,法院應予支持 | ||||||
款已付 | 買受人主張返還減價后多出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
所有權 保留 |
適用范圍 | 只適用于動產,買賣合同當事人主張將標的物所有權保留的規定適用于不動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提示】質押、動產浮動抵押、留置、所有權保留合同不適用于不動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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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賣人 取回權 |
具體 情形 |
1)未按約定支付價款的;2)未按約定完成特定條件的; 3)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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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 事項 |
1)買受人已經支付標的物總價款的75%以上 2)第三人己經善意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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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受人 回贖權 |
出賣人取回標的物后,買受人在雙方約定的或者出賣人指定的回贖期間內,消除出賣人取回標的物的事由,主張回贖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
買受人在回贖期間內沒有回贖標的物的,出賣人可以另行出賣標的物 | ||||||||
試用買賣 | 試用費 | 當事人沒有約定使用費或約定不明確,出賣人不得主張買受人支付使用費 | ||||||
視為購買 | 1)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已經支付部分價款; 2)在試用期內,買受人對標的物實施了出賣、出租、設定擔保物權等非試用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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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于 試用買賣 |
1)約定標的物經過試用或者檢驗符合一定要求時,買受人應當購買標的物; 2)約定第三人經試驗對標的物認可時,買受人應當購買標的物; 3)約定買受人在一定期間內可以調換標的物; 4)約定買受人在一定期間內可以退還標的物 |
考點97 商品房買賣合同★★★
廣告性質 | 要約邀請 | 一般情況 | ||||||
要約 | 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許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 | |||||||
預售合同效力 | 預售 許可 |
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明 | 預售合同無效 | |||||
起訴前取得證明 | 預售合同有效 | |||||||
登記 備案 |
房屋預售合同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 一般情況 | 預售合同有效 | |||||
約定以登記備案為合同生效條件 | 一般情況 | 預售合同未生效 | ||||||
實際履行 | 預售合同生效 | |||||||
被拆遷人的優先權 | 拆遷人將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有權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 | |||||||
解除權 | 適用懲罰性賠償金 | 先賣后抵、一房二賣 | 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1倍的賠償責任 | |||||
故意隱瞞未取得預售許可或提供虛假預售許可; 故意隱瞞房屋已抵押、出賣或為拆遷補償安置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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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懲罰性賠償金 | 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 | 解除合同、賠償損失(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 | ||||||
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 | ||||||||
延遲交房 或支付購房款 |
經催告后3個月內仍未履行 | 解除合同 | ||||||
解除權的行使期限 | 對方當事人催告 | 催告后3個月內行使 | ||||||
對方當事人未催告 | 解除權發生日起1年內行使 | |||||||
貸款合同效力 | 未能訂立貸款合同→購房合同無法履行 | 一方原因 | 解除合同、賠償損失 | |||||
雙方均無過錯 | 解除合同、返還購房款本金及利息或定金 | |||||||
購房合同被確認無效、被撤銷、解除→貸款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 解除貸款合同、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 |
考點98 贈與合同★★★
性質 | 單務合同、無償合同 | |||
贈與人義務 | 過錯責任 | 因贈與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 ||
瑕疵擔保責任 | 1)一般情況下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2)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3)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 |||
贈與撤銷 | 任意撤銷 |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 | 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 | |
法定撤銷 | 贈與人的撤銷權 |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①嚴重侵害贈與人或其近親屬; ②對贈與人有扶養(≠撫養)義務而不履行; ③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
||
贈與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 |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無論贈與合同是否經過公證,均可以行使撤銷權) | 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 |
【提示】 “履行義務一方”,具體是哪方當事人,一定要具體分析案例中的當事人的合同義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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