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歸納: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抗辯權)


2025年中級會計備考已經開始。《經濟法》難度低,但背誦量比較大,需要考生仔細研究,對比記憶。本文對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識點進行歸納,供考生參考。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考點84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向第三人履行 | 取得請求權 | 第三人可以向債務人請求履行,第三人請求權的取得以其明確向債務人表示接受該權利時發生 |
違約責任 | 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 |
抗辯權 | 債務人對于合同債權人可行使的一切抗辯權,對該第三人均可行使 | |
費用 | 因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增加的費用,除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債權人承擔 | |
由第三人 履行 |
征得同意 | 雙方當事人約定債務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必須征得第三人同意 |
違約責任 | 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 |
抗辯權 | 債權人請求第三人履行債務時,債務人對于債權人的一切抗辯,第三人均可行使 | |
費用 | 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所增加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一般由債務人承擔 |
【提示】不論是向第三人履行,還是由第三人履行,違約責任只約束債務人和債權人。第三人并非合同的當事人,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任何問題,都應該找債務人。
考點85 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 | 當事人互負債務,無給付先后順序的雙務合同當事人一方在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抗辯權 | 雙方都可以主張 | ||
后履行抗辯權 |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 |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 | 后履行一方有權主張 | |
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 | ||||
不安抗辯權 |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 | 先履行一方有權主張 | ||
有確切證據證明 (否則承當違約責任) |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有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的情形;(3)喪失商業信譽;(4)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 |||
行使不安抗辯權,應及時通知對方中止履行合同,而不是立即解除合同,只有對方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擔保時方可解除合同 |
考點86 保全措施★★★
代位權 | 撤銷權 | ||
構成要件 | 1)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合法債權;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 3)因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已害及債權人的債權; 4)債務人的債務已到期; 5)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注意】消極行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 |
1)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有效的債權; 2)債務人實施了處分其財產的行為(見下方); 3)債務人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債權的實現; 4)第三人是否惡意 【注意】積極行為(放棄債權、無償/有償轉讓) |
|
權利行使 | 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 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 |
身份 | 原告 | 債權人(以自己名義行使) | 債權人(以自己名義行使) |
被告 | 次債務人 | 債務人 | |
第三人 | 債務人 | 受益人、受讓人 | |
債權人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 | 就行使權利的結果,享有優先受償權 | 就行使權利的結果,無優先受償權 | |
費用承擔 | 勝訴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 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 |
法律后果 | 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 撤銷之前行為有效,一旦被撤銷,自始無效 【注意】除斥期間: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消滅 |
【補充】實施處分財產行為
行為 | 具體內容 | 撤銷 |
放棄債權 | 放棄到期、未到期債權;放棄債權擔保;惡意延長到期債權履行期 | 不論第三人善意、惡意取得,均可撤銷 |
無償轉讓行為 | 無償轉讓財產 | |
有償轉讓行為 | 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低于70%) | 第三人為惡意的,可以撤銷 第三人為善意的,不可撤銷 |
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高于130%) |
考點87 合同轉讓★
合同 權利 轉讓 |
轉讓效力 | 債權人轉讓權利,無需經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通知到達債務人時對債務人生效)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轉讓有效) | ||
禁止轉讓 | 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如出版合同、贈與合同、委托合同等) | 1)根據當事人之間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 2)因債權目的的達成須對特定債權人為給付之債權,如扶養請求權、慰撫金請求權等; 3)合同內容中包括針對特定當事人的不作為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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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可以對權利的轉讓作出特別的約定,禁止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不得約束善意第三人) | |||
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 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 |||
相關權利 | 抗辯權 | 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權,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 ||
抵銷權 | 如果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 |||
合同 義務 轉移 |
轉移條件 |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未經債權人同意的后果:債權人有權拒絕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時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并承擔不履行或遲延履行合同的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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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 | 新債務人成為合同一方當事人,如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債權人可以向其請求履行債務或承擔違約責任 | |||
新債務人享有基于原合同關系的對抗債權人的抗辯權 | ||||
從屬于主債務的從債務,隨主債務的轉移而轉移 | ||||
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擔保,若擔保人未明確表示繼續承擔擔保責任,擔保責任因債務轉移而消滅 | ||||
合并 | 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權利義務 | |||
分立 | 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約定除外) |
【提示】 “履行義務一方”,具體是哪方當事人,一定要具體分析案例中的當事人的合同義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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